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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6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11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1656號 原   告 福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恩廣 訴訟代理人 林瑞陽律師 被   告 謝高隨       謝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538,702元,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36,04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  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  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丞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