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56號
原 告 福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趙恩廣
訴訟代理人 林瑞陽
律師
被 告 謝高隨
謝美玲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538,702元,應徵收第一
審裁判費36,04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
書記官 許丞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