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6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11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代位分割遺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1672號 原   告 臶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郁涵 訴訟代理人 張冠斌 被   告 賴舒倩       賴舒韻       賴秉龍       賴秉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 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;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 價額,得依職權調查證據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至3 項分 別定有明文。又代位請求分割遺產,係就遺產之全部為一體之 分割,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,按原 告代位之債務人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。而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 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,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 (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27 7號、93年度台抗字第696 號裁 定意旨參照)。查原告起訴主張其為被代位人即被告賴秉威之債 權人,聲明請求就被告所公同共有坐落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 ○○○○ ○號土地(權利範圍:5 分之1 )及其上同段1001建號建 物(權利範圍全部,門牌號碼: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○ 巷○ 號3 樓,下稱系爭房地)分割為分別共有,而被告賴秉威之應繼分比 例為4 分之1 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賴秉威因分割所受 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。又原告未於卷內陳報系爭房地之市價,經 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,最新鄰近房 地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(下同)7 萬1,000 元,準此 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8 萬7,120 元(計算式:總面積66 .88 平方公尺×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71,000元×被告賴秉威之應 繼分1/4 =1,187,120 元】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2,781 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翊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