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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6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11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1676號 原   告 潤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耐紅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      張子特律師 被   告 捷盛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豐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7萬5,365 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為1 萬0,68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童淑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