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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6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補字第1693號 原   告 緯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柾甫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知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622,734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,83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6,3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惠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但育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