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93號
原 告 緯宇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柾甫
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知洋科技股份有限公
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
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622,734元,應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6,83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
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6,3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
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惠真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
書記官 但育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