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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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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17號 原   告 建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黃錦 訴訟代理人 李禎昌 被   告 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謝俊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50 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為3 萬5,65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瑞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