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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7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1723號 原   告 明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函儀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被   告 鹿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根旭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5 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139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威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