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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7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1725號 原   告 王為之 被   告①陳勝旗      ②張素芬      ③萬昌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意筑 被   告④廖易鴻      ⑤帷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思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5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8,1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游曉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