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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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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7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1737號 原   告 李靜靜 被   告 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瓊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989,094 元,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20,70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涂菀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