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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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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7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管理費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1740號 原   告 宏錦W one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俊宇 被   告 宏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小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 狀請求事項記載為新臺幣(下同)282 萬5,595 元,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29,017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 繳28,51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11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11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叔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