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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7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1755號 原   告 全茂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傳祥 被   告 忽必烈健身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宏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2萬5,000 元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,73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11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11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尤秋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