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65號
原 告 王張錦菊
法定
代理人 王連文
訴訟代理人 吳志南
律師
楊羽萱律師
被 告 黃騰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龍鎮
被 告 毅正營造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葉碧雲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
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0,000元,應徵
收第一審裁判費6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
書記官 許丞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