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7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1765號 原   告 王張錦菊 法定代理人 王連文 訴訟代理人 吳志南律師       楊羽萱律師 被   告 黃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龍鎮 被   告 毅正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葉碧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0,000元,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6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丞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