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86號
原 告 捷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世凱
訴訟代理人 王維立
律師
被 告 富創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明發
訴訟代理人 黃瑞鵬
吳柏毅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雖據繳納
裁判費新
臺幣(下同)5,000元,
惟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2,848,000元
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7,080元,原告僅繳納5,000元,尚不足
472,080元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
書記官 游曉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