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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78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1786號 原   告 捷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凱 訴訟代理人 王維立律師 被   告 富創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發 訴訟代理人 黃瑞鵬       吳柏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(下同)5,000元,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2,848,000元 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7,080元,原告僅繳納5,000元,尚不足 472,080元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訴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游曉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