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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8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12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分配表異議之訴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1857號 原   告 瀚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奕中 被   告 元始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玖陸 被   告 葳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鄤邵 被   告 葉枚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,907,204 元( 計算式:8,895,112 元+12,092元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,2 0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李淑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