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57號
原 告 瀚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陸奕中
被 告 元始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余玖陸
被 告 葳菁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余鄤邵
被 告 葉枚耕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
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,907,204 元(
計算式:8,895,112 元+12,092元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,2
0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
書記官 李淑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