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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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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8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12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支票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1863號 原   告 亞立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奇祥 被   告 福金剛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舒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9萬9,514 元,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7,6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 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裁定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筱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