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7號
原 告 蔡傳財
被 告 皇杰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傳財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90 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6 萬9,310 元(陸萬玖仟參佰壹拾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起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
書記官 張雅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