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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188號 原   告 楊麗櫻 被   告 佳佳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玉枝 被   告 林歆婕       林登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 下同) 544,000 元,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5,95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叔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