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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195號 原   告 全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宏賓 被   告 暐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善偉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13 萬7,199 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 萬2,186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2 萬1,686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2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翊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