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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20號 原   告 達亞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雪 訴訟代理人 謝淑女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嘉林、昇貿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(下同)71萬4,050 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,820 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王雅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但育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