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1號
原 告 陳乙菲
被 告 國館
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景超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1萬2,500 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8,92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尤秋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