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系統更新將於9/19-9/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,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,請點選「重新整理」,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,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2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2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201號 原   告 陳乙菲 被   告 國館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景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1萬2,500 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,92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2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2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尤秋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