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補字第2036號
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瑞元事業有限公司
兼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
損害賠償、
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定有明文。查
本件原
告起訴請求
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2,600,000 元、利息及違約金,依
上開說明,利息及違約金部分不併算其價額,
是以,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,6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,7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