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6號
原 告 鄭振豐
被 告 漢寶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魏明煌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61,200
(56,300+41,800+41,800+41,800+418,800+52,400+57,90
0+57,900+57,900+56,300+55,300)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
,1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
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
書記官 李育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