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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20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6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206號 原   告 鄭振豐 被   告 漢寶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明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61,200 (56,300+41,800+41,800+41,800+418,800+52,400+57,90 0+57,900+57,900+56,300+55,300)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,1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育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