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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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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2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2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價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213號 原   告 聖文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錦昌 訴訟代理人 劉凡聖律師 被   告 典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興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109 年度   司促字第43264 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  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  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   訴。 (一)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11 萬元,應徵收第    一審裁判費71,389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,    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70,889元。 (二)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、事實及理由(包括證據)之準備書    狀一件,並應將繕本(包括所附證據)自行送交被告,並    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涂菀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