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5號
原 告 台灣碁電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宏瑋
訴訟代理人 許哲涵
律師
被 告 禾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澤文
上列
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
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9,4
17,170元,應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182,896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
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82,39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
書記官 許丞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