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65號
原 告 瑞豐五金彈簧機器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孔繁華
訴訟代理人 葛彥麟
律師
被 告 協群彈簧五金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宇婷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55 萬6,008 元,應徵收第
一審裁判費8 萬5,744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惠琪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
書記官 黃筱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