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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2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3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298號 原   告 鼎泰豐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易潔 被   告 台灣伸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仁清 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   命令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法應以  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  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計為新臺幣(下同)1,147,650 元   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,385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   判費500 元,尚應補繳11,885 元。  ㈡另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 3  月   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愷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