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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3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3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318號 原   告 奇藝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伸 被   告 萬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萬象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: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玖萬壹仟零伍拾貳元(利 息、督促程序費用部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, 不併算其價額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,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壹佰元 。㈡提出準備書狀繕本各一份。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雅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