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18號
原 告 奇藝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國伸
被 告 萬進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萬象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
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
項:㈠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玖萬壹仟零伍拾貳元(利
息、
督促程序費用部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,
不併算其價額)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,扣除前
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壹佰元
。㈡提出
準備書狀及
繕本各一份。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
書記官 林雅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