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3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3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322號 原   告 立峰室內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秋玲 被   告 林肇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1萬2,576 元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7,82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3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3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尤秋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