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3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3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分割共有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 年度補字第348號 原  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王貴蘭 被   告 鄭秋琴       鄭淑玲       羅金花 訴訟代理人 江文裕       江靜頤 被   告 陳文勲       曾景煌 被   告 儒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鎮海 訴訟代理人 藍俊典       江浚宏 被   告 黃玉雪 訴訟代理人 鍾信豐 被   告 謝馥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。次按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 準;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、第2 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 有明文。查,原告請求變價分割兩造共有坐落於新北市○○區○ ○段○○○號之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,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 原告因分割系爭土地所得受之利益數額為據。次查,系爭土地面 積為298.97平方公尺,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(下同 )14萬4,000 元,有系爭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可稽(見本院調字卷 第23頁),以原告持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4 分之1 計算(見本院 調字卷第13、23頁),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,076 萬2,92 0 元(即:14萬4,000 元×298.97平方公尺×1/4 =1,076 萬2, 920 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6,776 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整。 但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沂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