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64號
原 告 二匠意整合空間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志憲
上列原告與
被告聿陞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
原告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
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臺幣(下同)340萬元,應繳
裁判費34,660元,扣除前已
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34,160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
,並應提出
準備書狀,
暨逕將其
繕本送達
他造,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
書記官 蕭凱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