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72號
原 告 威技電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明聰
上列原告與
被告Danby Products Limited、Danby Products Inc
間請求確認
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372,271元,折合新臺幣10,617,169元【以
起訴時即民國110年3月5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元兌
換新臺幣28.52元計算,計算式:372,271×28.52=10,617,169
(元以下四捨五入)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5,456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
書記官 蘇 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