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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38號 原   告 漢威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志強 訴訟代理人 羅淑文律師       黃雍晶律師       張芷綺律師 被   告 昀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潤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 聲請狀請求事項記載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98 萬8,815 元,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,501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整 外,尚應補繳40,00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叔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