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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借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39號 原   告 禾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福 被   告 銘鑫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立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000,00 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,6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,尚應補繳40,1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德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