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93號
聲 請 人 陳智霖
相 對 人 欣聖休閒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慶雲
上列
聲請人聲請裁罰
清算人事件,聲請人於聲請時未據繳納
裁判
費。查
本件為
非訟事件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茲
依
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
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凱俐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
書記官 涂菀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