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3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4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395號 原   告 康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麗 被   告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一、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  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  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  補正下列事項。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80,542 元,應繳裁判   費6,39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   5,890元。 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鄧筱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