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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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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39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3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399號 原   告 鑫益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進 被   告 毅俊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惠英 訴訟代理人 賴增銓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  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  視為起訴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  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   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 (一)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,563,688      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6,243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      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45,743元。 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李淑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