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4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3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借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407號 原   告 趙俊瑒 被   告 黎明數位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韋傑 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  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  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  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 萬元,應徵第一審   裁判費為1 萬0,90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  ,尚應補繳1 萬0,400 元。 (二)提出準備書狀繕本各1 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童淑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