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19號
聲 請 人 大河資本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淑美
上列
聲請人為
相對人加州椰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檢查人
事件,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。查,
本件係因
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
請,依
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,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,00
0 元(壹仟元)。茲依
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,限聲請人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聲請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
書記官 陳曉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