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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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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4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3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選派檢查人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419號 聲 請 人 大河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美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加州椰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檢查人 事件,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。查,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 請,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,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,00 0 元(壹仟元)。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,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聲請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曉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