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22號
原 告 順仁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映廷
訴訟代理人 林士雄
律師
被 告 周純卉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
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706,129元,應
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,82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
書記官 許丞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