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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4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3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溢領工程款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427號 原   告 泰衛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信學 被   告 虹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溢領工程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,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61 萬9,558 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 萬6,738 元(肆萬陸仟柒佰參拾捌元),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雅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