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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4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4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434號 原   告 艾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錦文 被   告 劉玉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50 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為2 萬5,75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瑞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