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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4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3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464號 原   告 先鋒雷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永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東貝光電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2,070,28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,592元,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1,09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 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