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4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3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墊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465號 原   告 達陣系統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裕 原   告 李榮基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      劉佳香律師 被   告 蔡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墊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零陸拾柒萬伍仟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玖佰捌拾肆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雅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