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65號
原 告 達陣系統建築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國裕
原 告 李榮基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
律師
劉佳香律師
被 告 蔡雅雯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墊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零陸拾柒萬伍仟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玖佰捌拾肆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
書記官 林雅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