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83號
原 告 陳滿足
訴訟
代理人 陳玉心
律師
崔駿武律師
被 告 廖韋傑
廖韋翔
廖毅霖
廖君霖
金袋豐企業有限公司
兼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張雅婷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270萬元(計算式:1,1
00萬元+170萬元=1,270萬元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3,760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
書記官 許丞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