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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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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5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4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借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504號 原   告 創盛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登賢 訴訟代理人 吳志南律師       楊羽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32 萬5,010 元,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8 萬3,467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 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王雅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但育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