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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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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5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6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消費借貸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511號 原  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被   告 霈昇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采穎 被   告 陳建豪 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3萬6,632 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04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,尚應補繳7,540 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,如數 繳納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6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6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筱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