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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5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4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514號 原   告 均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江全 被   告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,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428,213 元,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,157 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,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14,65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麗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