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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5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4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價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 年度補字第521號 原   告 生向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正川 被   告 牟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045 萬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9萬1,96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沂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