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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5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4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565號 原   告 林晉嘉 被   告 北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佳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,原告尚未繳納裁判 費。本件原告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,自屬因 財產權而起訴,而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2之規定,訴訟標的價額以新臺幣(下同)165 萬元計算,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未 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威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