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65號
原 告 林晉嘉
被 告 北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佳辰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,原告尚未繳納
裁判
費。
本件原告
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,自屬因
財產權而起訴,而其
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77
條之12之規定,訴訟標的價額以新臺幣(下同)165 萬元計算,
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未
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
書記官 陳威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