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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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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6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5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607號 原   告 日大門窗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鄭智仁 被   告 家樂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美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9萬1, 731 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,70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8,200 元(捌仟貳佰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雅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