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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6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4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608號 原   告 久凱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鈺霖 被   告 吳俊頡即頡升商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: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玖仟叁佰柒拾貳元 (利息、督促程序費用部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 定,不併算其價額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捌拾 捌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 幣壹萬壹仟伍佰捌拾捌元。㈡提出準備書狀繕本各一份。如逾 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雅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