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08號
原 告 久凱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鈺霖
被 告 吳俊頡即頡升商行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
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
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
:㈠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玖仟叁佰柒拾貳元
(利息、
督促程序費用部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
定,不併算其價額)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捌拾
捌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
幣壹萬壹仟伍佰捌拾捌元。㈡提出
準備書狀及
繕本各一份。如逾
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
書記官 林雅菁